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媛)近日,邵东法院判决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切实提升企业和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悉,原告徐记公司“玉米软糖”的产品包装、装潢为公司自行设计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消费者举报,徐记公司发现邵东某批发部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玉米糖包装及标识与其玉米软糖高度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该商标的多项生产信息均指向东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徐记公司经取证发现,东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糖在全国多个省份均有销售。徐记公司以邵东某批发部、东营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是否与徐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被控侵权商品的部分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所注册商标高度相似,视觉上容易混淆,构成近似商标。其次,被告公司与徐记公司,经营范围部分重合,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对比后发现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的包装装潢在显著特征部分均高度相似,足以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产生误解。
据此,邵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宣传与原告玉米软糖包装近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玉米软糖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邵阳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手段,其角色和作用日益彰显。品牌作为质量、服务与信誉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邵东法院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编: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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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